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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学院校外实习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3-23

院字[2013]19号

      第一条 为保障我院校外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控制和消除实习中的安全风险,确保参加实习师生的健康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实习是指根据教学计划在校外有组织开展的认识实习、专业实习、毕业综合实习(不含实习支教)等实践教学活动。实习支教安全管理办法以《晋中学院师范生实习支教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条 学生校外实习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二级负责制,由实验教学中心、教务处、办公室、学生处、保卫部代表学院负责管理该项工作;各教学学院及相关教师负责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 学院职责

(一)学院领导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定点联系教学学院的实习安全管理工作。

(二)实验教学中心负责制定学生校外习安全管理办法,负责校外实习安全工作的检查、协调工作。

(三)办公室、保卫部、学生处负责学生校外实习过程中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实验教学中心、教务处、学生处共同督促、检查学生校外实习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各教学学院职责

(一)实习前,应建立本学院实习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应急安全预案,规定具体职责。

负责对学生、带队教师和指导教师进行安全动员,组织学生进行实习纪律、安全等学习。

(二)负责与校外实习单位就学生安全实习工作进行协调、沟通,并签署相应的安全责任书或协议。

(三)负责挑选有责任心的带队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四)实习前,应督促实习学生办理相应的保险手续。

(五)配合实验教学中心、教务处、学生处督促、检查校外实习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带队教师职责

(一)带队教师为实习教学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队学生校外实习、实践期间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带队教师安全工作要求

1.具备处置突发事件的良好心理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2.认真学习、理解和掌握《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的基本方法、技巧。

3.在学生校外实习、实践出发前,要建立本实习队的应急组织机构;实习安全编组采取男、女混合编组,尽量避免女教师、女学生单独编组,同时加强本队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加安全应变能力。

4.到达实习地或单位,组织有关实习、实践学生了解实习单位所在地及住宿场所治安、风俗习惯等有关情况,并掌握当地司法或消防机关及医院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察看安全通道,并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5.严格实习纪律,严格要求实习学生履行请销假手续。

6.冬季实习期间,要特别注意住宿安全,不得在以火炉、煤炉等取暖的地方住宿。

7.应急事故发生时,要做好本实习队的应急指挥,负责组织、协调处理突发事故工作,并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上报学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 实习学生安全纪律要求

(一)野外实习、实践,学生应由实习带队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带领,着装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宜在地势险恶处活动,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严禁私自或单独进行野外活动。

(二)讲究卫生,防范感染疾病、食物中毒等。

(三)学生在校外实习、实践期间,言行举止要得体,不与陌生人密切交往,以免上当受骗。

(四)学生外出实习时,必须遵守学校实习安全管理规定及实习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五)实习学生必须遵守实习地的地方性法规,遵守当地风俗习惯,注意与当地群众的团结。

(六)实习学生自觉遵守实习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及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等,使用未操作过的设备设施前,应读懂其使用说明书,并注意维护或保养。

(七)未经实习单位及带队教师允许,不得私自组织开展集体活动。

(八)外出必须向带队教师请假,归队后及时履行销假手续。请假外出活动时应注意安全,严禁乘坐非营运车辆。

(九)要高度重视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病工作等。

(十)要爱护、正确使用实习单位和住宿场所公用设备设施,并妥善保管。

(十一)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床上吸烟,不规范用电;严禁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处游泳。

(十二)严禁女生单独外出,严禁女生晚间外出(含结伴出行)。

(十三)严禁实习期间私自结伴外出参观、访问、野炊、旅游等活动。

(十四)实习学生必须与所在教学学院签订《实习安全责任书》,带队教师有权拒绝未签订《实习安全责任书》的学生参加实习活动。

(十五)学生在校外实习、实践期间迷路时,应及时与带队教师、其他老师、学生、熟知的人或110联系,密切注意过往车辆和行人。

(十六)发生突发事件时,受害或知情学生及时向实习单位、带队教师、有关老师报告或在情势非常危急时直接与外部联系,听从应急总指挥,服从统一安排。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教学中心人负责解释。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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