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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学院中青年骨干教师评选与培养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优秀中青年教师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广大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不断提升,根据《晋中学院“十二五”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院字[2011]120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校范围内评选培养一批中青年骨干教师。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治学严谨,教风端正,为人师表,团队协作精神强。
2.具有本专业领域内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独立从事专业教学的能力。
(二)教育教学经历
1.主讲过本学科2门及以上课程,近三年每年完成240个以上教学工作量。
2.教学方法灵活,教学效果好,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连续三年获得优秀。
3.近三年每学期因私调课不超过6课时,未发生过教学事故。
(三)教学研究成果
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并在近五年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两条:
1.完成校级及以上教研或科研项目1项,其中,省级排名前3,校级排名第1。
2.参与校级及以上精品课程建设(或重点建设课程)1项,其中省级排名前3,校级排名第1。
3.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其中,省级排名前3,校级排名第1。
4.近五年来参编并公开发行本专业教材或出版专著1部。
5.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省级以上教育教研论文1篇。
6.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基本功竞赛等奖励1项。
7.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1项;或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并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奖项1项。
二、评选范围
50岁以下(含50岁)承担本科教学任务,具有副教授职称或任讲师三年以上的教师。
三、评选时间
中青年骨干教师评选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每次评选10名左右,评选时间一般为每年4-5月份。
四、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
符合评选条件的教师向所在教学学院(部)提出申请,填写《晋中学院中青年骨干教师申报表》(一式三份,正反面打印),并提供满足各项评选条件的支撑材料。
(二)教学学院(部)评审、推荐
各教学学院(部)对照中青年骨干教师评选条件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教学与科研成绩、发展潜力等进行评定,根据当年的中青年骨干教师申报名额分配表,择优推荐报教务处。
(三)专家评审
教务处组织专家通过查阅支撑材料、听课、召开师生座谈会等环节,对申报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效果以及研究成果等进行评议,提出拟定人选,并将结果在校内公示。
(四)确定评选结果
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正式发文公布;如有异议,报请学校重新评议,最终确定结果并向全校公布。
五、培养和待遇
(一)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期限为三年。培养期内,每年资助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经费3000元,用于开展教学改革与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
(二)对骨干教师在进修、培训、考察、参加学术会议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六、工作职责及要求
(一)教学工作
1.培养期内,每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2.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连续三年优秀,教学成绩突出。
3.每学期开设一门公选课(不同学期开设课程可重复)。
(二)教学改革与研究工作
积极开展教学改革与研究,培养期内主持校级及以上“教学质量水平提升工程”或“质量工程”项目1项。
(三)专业建设工作
1.参与专业人才需求调研或毕业生跟踪调查,撰写调研报告。
2.参与校企合作、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项目。
3.到行业(企业)一线顶岗实践,积累实践经验。
(四)充分发挥骨干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示范作用。
学校将每年10月份确定为“示范教学活动月”,骨干教师在活动月中随堂开展示范教学,以供观摩学习。
七、管理与考核
(一)实行动态管理
1.学校根据中青年骨干教师工作职责及要求的完成情况,对其进行定期考核,滚动发展。
考核结果作为能否继续承担骨干教师工作的依据。考核合格者,下一年度继续聘任;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培养资格,停止资助。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档案。
2.在培养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骨干教师培养资格及其相应待遇,3年内不得参加骨干教师的选拔: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者。
(2)在任期内不能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年度考核不称职者。
(3)在科研、教研等方面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者。
(4)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者。
(5)其他行为对学校造成恶劣影响者。
(二)考核办法
中青年骨干教师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工作开展情况和新增成果情况。具体考核方式如下:
1.本人自评
骨干教师对照中青年骨干教师工作职责及要求,对当年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附完成情况原始材料、论文复印件等)。
2.教学学院(部)评议
教学学院(部)根据骨干教师工作职责及要求,对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审核培养计划的落实情况,填写评议意见。
3.学校审定
教学学院(部)将评议结果及相关支撑材料报教务处,教学督导委员会进行审核,确定考核结果。
八、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