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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7-11-19

随着我校招生规模的日渐扩大和学科、专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外聘教师已成为我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规范外聘教师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我校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一、外聘教师任职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师德和较强的敬业精神,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熟悉高等教育的教学方法。

(二)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含)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含)以上学位,专业知识水平较高。

(三)原则上应具有高校教师任职资格证书,特殊专业或设计指导类课程可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较好地完成教学任务。

二、外聘教师的聘用程序

(一)各教学学院根据教学安排的实际需要,每学期安排教学任务时提出拟外聘的兼职教师计划,并在排课前确定下学期拟外聘的兼职教师及承担的课程,报教务处排课。

(二)各教学学院负责审核外聘教师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并审核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审验原件后,保存复印件。在此基础上进行面试和试讲。

(三)由教学学院上报审批通过初审的外聘教师,审批材料复印件一式二份,一份报教务处存档备案,一份本学院留存。

(四)经学校批准的外聘教师,前两周为试用期,各聘任学院及教务处应及时了解外聘教师讲课的信息。教学效果良好者,正式聘用,并签订《晋中学院外聘教师聘用协议书》(见教务处首页-表格下载),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教务处、学院和本人留存;教学效果差者,应及时停止试用。

(五)如有特殊情况,经教务处同意后,各教学学院可先试聘外聘教师上课,然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三、外聘教师的管理

(一)外聘教师的管理实行各聘任教学学院和教务处双重管理。

(二)各教学学院按统一要求建立本学院外聘教师档案。教务处经汇总后建立全校外聘教师档案库。

(三)各学院应建立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对教学效果优良、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的外聘教师,各学院可提出报告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可特聘为我校客座教师。

(四)各学院应每学期召开一次外聘教师座谈会,了解外聘教师的教学情况,通报学校教学信息,总结教学工作。

(五)各学院具体负责外聘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做好相关的协调工作。

(六)对学生评教意见大、教学效果差或严重违纪的外聘教师,由教务处和各学院协商后及时予以辞退,并做好善后工作。

(七)每学期结束时各学院要填写《外聘兼职教师教学综合评价表》(见教务处首页-表格下载)二份,一份存学院,另一份交教务处存档。

四、外聘教师的职责

(一)外聘教师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教学组织工作,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二)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进行教学,遵守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的要求,认真备课并讲好每一节课,必须写出所授课程的教案,以保证教学质量。

(三)外聘教师要认真执行学校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课程表讲课,未经聘任学院和教务处批准,不准擅自调课、停课或者更换教师。因事因病请假,复课后必须及时补课。

(四)认真进行课程辅导,批改作业。

(五)外聘教师应当参加所授课程试卷的出题、改卷、评分等工作。在每学期课程考试结束后,应当按学校要求及时录入和送交学生成绩,并按照学院对考试的有关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

(六)外聘教师应参加教学学院组织的集体教研活动,对我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外聘教师的酬金待遇标准和发放方法

(一)课时酬金:按外聘教师的职称确定不同的酬金标准(见附表),并由学校按实际授课课时数发放课时酬金。

职称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

酬金(元)/每课时

50

40

30

25

(二)职称说明:来自企事业单位的外聘教师的职称对照相应教师职称执行,具体为:正高职称对 教授职称,副高级职称对 应副 教授职称,中级职称对应讲师职称。

(三)交通费待遇:来自太原地区的外聘教师的交通费为该学期总课时费的四分之一。

(四)课时酬金标准和交通费待遇应写在聘任协议中。未经学校批准的外聘教师,其课时酬金和交通费由聘任学院自行解决。

(五)外聘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包括上课、辅导、批改作业、出考题、批阅试卷、评定成绩、试卷材料归档等。

(六)外聘教师的课时酬金和交通费,由聘任学院填写酬金领取表,并计算酬金量,经教务处审核,有关领导签字,报计财处核算。酬金和交通费每学期发放一次。

(七)外聘教师酬金和交通费一律为税前金额。

(八)外聘教师全勤且学生反映教学情况和综合评价(包括学生、学院、督导组听课)优良者,每学期足额发放课时酬金。对综合评价较差者酌情降低课时酬金标准。

(九)对于迟到、早退者,除记教学事故,并扣除一个实际课时的课时酬金。无故不到或无故不上课者,除给予批评外,记严重教学事故,并扣除相应实际课时两倍的课时酬金。

(十)未按要求进行上课、辅导、批改作业、期末出卷、监考、批改试卷、评定成绩、试卷材料归档的,由聘任学院核准,酌情扣除课时酬金。

六、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廿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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