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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学院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2-28 12:41 点击量:363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改革,全方位推动教育教学工作高质量发展,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号)等文件要求,规范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程序与方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是衡量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是指学生毕业后5年左右在社会与专业领域取得的成就是否达成预期培养目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晋中学院所有本科专业。

第四条各教学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实施细则。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五条对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要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为基本依据。开展认证的专业,要以“认证标准”为基本标准。

各专业在设定人才培养目标时,需科学阐释目标内涵并将其分解为可实施、可观测的评价指标,以此作为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的具体参照。

第三章 评价对象、实施主体及参与方

评价对象为被评价专业毕业5年左右的学生达到的培养目标情况。

评价实施的责任主体为各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负责人为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责任人,主管教学的副主任和专业负责人组织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的具体实施。

相关参与方。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利益相关方包括:被评专业的学生及毕业生、教师、教学督导、教学管理人员,用人单位代表、实习单位代表,被评价专业的高校同行专家,相关领域行业专家等。

第四章评价实施

第十条评价周期。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结合等办法,全方位、全覆盖开展调研。包括但不限于毕业生调研、用人单位调研、第三方评价。

第十毕业生调研

1.毕业生是调研的主要对象,对毕业生的调研要尽可能做到全覆盖,且有效参与率不得低于60%。

2.对毕业生的调研内容为能反映专业培养目标达成情况的相关项。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行业、所聘岗位、岗位角色、职业发展、工作业绩、薪资水平以及自身满意度评价等。

第十用人单位调研

1.用人单位是调研的重要对象,选择拟调研的用人单位要具有广泛代表性,应当包括接收了被调研专业毕业生的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

2.对用人单位的调研内容主要包括:被评专业毕业生的政治素养、职业道德、业务水平、综合素质与能力、职场竞争力、人才需求建议等。

第十第三方评价

1.第三方评价是达成度评价的重要参考。第三方机构应当基于真实调查基础上做出科学合理评价。

2.各教学单位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被评价专业学生的培养质量进行调查。委托第三方调查,双方需在调查前就调查目的、对象、内容、方式等基本要素达成一致。

3.各教学单位应当关注新闻媒体、专门机构对学校及专业的评价等相关信息,关注社会舆论对毕业学生的思想品德、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等的认可度、美誉度,并作为评价培养目标达成度的重要参考。

第十基本流程

1.各专业明确本专业毕业生入职5年左右预期具备并能实现的发展目标,合理诠释目标内涵并分解为可实施、可观测的评价指标。

2.针对不同调研对象,明确需调研内容,参照第十二、十三、十四条有关内容,设计调研提纲、问卷等。

3.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合适的方式开展调研。

4.对来自不同方面的调研结果逐一进行分析。

5.采取合议机制对调研结果进行合议并形成结论。

第十六条合议及结论。各教学单位应召集由系党政领导、专业负责人、骨干教师代表、行业专家代表、学生代表参加的会议,对评价结果进行合议并形成结论。

第十七条实施时间。各教学单位对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的评价应在每年9月份启动,12月份前完成,形成报告并提交学校备案。

第十八条工作文档

1.组织开展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过程中,应注重运用信息技术等手段收集相关资料,形成“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文档。

2.工作文档主要包括:评价标准、评价对象、主体参与方、评价方式、评价工作、评价结论等。

3.相关记录要完整、可追踪,为人才培养目标修订提供支撑。

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各专业应注重按照认证理念要求,将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结论作为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持续优化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各专业应注重将培养目标达成度与修订毕业要求达成、课程目标达成等工作有机结合,持续改进人才培养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将对各专业使用评价结论的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并将结果运用于对各教学单位的年度考核、对专业建设的评价范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校教字[2020]26号晋中学院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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