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教学及教材管理

晋中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03-23 09:24 点击量:540

实验教学是高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教学对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建立正常的实验教学秩序,实现实验教学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指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和理论课中的实验环节。实验教学工作要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借助于仪器设备,通过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等实验项目的设计与操作,使学生获得直接经验,培养技能、技巧的一种教学形式和方法。实验教学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实验教学计划,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制定实验教学进度安排;

2.实验准备;

3.指导学生实验;

4.批阅学生实验报告;

5.实验课教学考核。

第二条 实验课一般根据教学需要与理论课配合设置,对实验教学课时达18学时(18学时)以上的,原则上需独立设课。实验教学内容要充分考虑学生知识能力结构与课程目的要求的一致性,充分吸收科技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优化内容和结构,不断适应教学体系改革,建立科学的实验课程教学体系。

第三条 加强实验教学改革,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活动。实验指导教师在实验教学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必须认真对待实验教学工作,精心设计实验教学过程,启发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积极研究实验教学法,注重更新实验内容和实验项目,改革教学方法,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比例,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教学水平。

第四条 各实验室要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课外实验,鼓励学生自主学习、独立思考、勇于创新。要逐步设立一定数量的开放性实验,为学生提供自主学习的良好条件。

第五条 学生校外实习、毕业设计、实训、课程设计不属实验教学管理范围。

第二章 实验教学任务管理

第六条 教学学院应组织实验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科学、完整的实验教学计划及实验教学大纲,经教学学院院长审核后报实践教学中心审定备案。独立设课的实验,要根据设课要求编写教学日志。

1.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计划是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制定应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制定原则、要求和程序同步进行。在培养方案中应对实验课程的设置、学时数的分配、教学进程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并将实验课名称、总学时、开课学期、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的学分等单列,以便实验课程的教学组织与安排。

2.实验教学大纲:实验课程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先进性及整体优化原则,实验教学大纲应在教学过程中不断完善。实验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

⑴明确制定实验教学大纲的依据;

⑵明确实验教学的形式、方法及实验教材,确定必做与选做实验项目及学时分配;

⑶明确本实验课在该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与作用;

⑷规定本实验课学生应达到的实验能力与标准;

⑸明确本实验课讲授哪些基本理论与实验技术知识;

⑹规定实验成绩的考核与评定方法。

3.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课程须有相应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根据实验教学大纲选用或编写高质量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对每项实验的名称、目的、要求、学时、实验设施、原理、步骤、方法、注意事项和实验结果等做出明确规定。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应有专门的实验教材。

第七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教学学院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的基础,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实验教学计划,须由承担实验任务的实验室提前一学期与学生所在教学学院协商后提交书面报告,经双方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报实践教学中心审批并办理教学计划异动手续后方可变动。

第八条 教学学院依据实验教学计划将实验教学任务落实到实验室。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教学条件和实验教学大纲确定的实验项目,本着与理论课教学进程保持一致的原则合理安排实验教学进程,落实实验指导人员,并于每学期末根据实验教学计划编制下学期实验课程表,经教学学院院长审核后,报送实践教学中心备案。


第九条 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不在同一学院的实验任务,由承担理论教学的学院与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学院进行协商安排,并由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学院负责将实验课列入实验教学计划表和实验课程表。

第十条各教学学院须按实验教学计划确定的实验教学任务开设全部必做实验,不得随意改动,减少内容、时数和组数,有条件的应增开尽可能多的选做实验。任课教师要按课表授课,因特殊原因需要调、停、补课的,须填写《晋中学院教师停、调、代、补课申请表》,经教学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实践教学中心审批,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实验项目审批。凡新开的实验课和新增的实验项目,须由所属教学学院组织专家论证,论证内容包括:实验与所属课程的内在关系、作用与创新性、师资状况与仪器设备配置情况以及教学资料的完整性(含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试做记录及实验报告、考核办法等),完成论证后将材料报实践教学中心批准,方可列入教学计划。

第十二条 各教学学院应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实验单独设课。对于实验学时在18学时(含18学时)以上、独立性较强的实验课,并拥有完整的实验教学大纲、师资及仪器设备条件的实验,应单独设立实验课并列入正式教学计划。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制定实验教学研究(含实验教学法、实验技术、实验装置的改进)的计划、设计方案,不断改革实验教学,优化实验教学体系,更新实验项目,努力增开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和研究性实验,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水平。

第十四条 各教学学院和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挖掘潜力,积极实行实验开放和实验室开放。对课程内实验要逐步做到全天候向学生开放,并鼓励、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利用现有实验条件进行课外科技创新实验和自主实验,以调动和激发学生自己动手进行实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提高了实验设备利用率。有条件实行开放的实验室,由实验室提出,所属教学学院审批,报实践教学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实验室对学生开放后,实验室应安排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并有必要的人身和设备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学校将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比。按《晋中学院实验教学质量评价标准》的要求,对“实验文件”、“实验准备”、“实验教学”等方面进行考核,并按“优秀”、“良好”、“合格”三级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学校实验教学管理由实践教学中心负责,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实践教学中心将结合实验教学改革建设的实际,规划实验教学的总目标,加强对实验教学过程和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协调解决各教学学院实验教学有关问题。

第三章 实验课教师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相应实验教学任务的教师和实验室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 实验课教师应具有助教级以上职称,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专业实验技术及动手能力,熟悉实验室的设备情况。

第二十条 新到实验室工作的实验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要辅导本门实验课一轮以上,经试讲、试做、考核合格方准上岗独立指导实验。

初次指导实验或开新实验的实验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在实验室试讲、试做,提供讲稿、试做记录和实验报告等材料,经实验室所属教学学院院长组织专家审查合格后,方可承担教学任务,否则不得单独指导实验。在实验教学中,要有计划地培养青年教师。


第二十一条 实验教学与相应的理论教学配合进行,保证整门课程的教学质量,主讲教师应与实验课教师密切合作,参与本课程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共同完成好实验教学任务。各教学学院应鼓励任课教师参加所讲课程的实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实验课教师应积极开展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研究和实践,不断改进实验教学;努力采取现代化实验手段辅助实验教学,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 各教学学院和实验室应建立良好的听课及评课制度,定期检查实验教师教案和实验报告,每学期做好工作总结;组织优秀实验课的观摩教学。

第二十四条 对实验教学效果差的实验课教师将通知其限期整改、提高。因实验课教师指导不利,或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故障而影响实验教学进度的人员,将根据《晋中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实验教学的组织和实施

第一节 对实验室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根据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并根据实验教学条件和任务合理安排教学进程,落实实验指导人员,做好实验教学准备,保证学生按教学计划达到足学时的实验。实验室要不断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实验教学资料。

第二十六条基础课实验一般一人一组进行实验,某些实验不能一人一组完成的,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准,要保证学生实际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加强管理,及时维修实验仪器设备,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提高实验的开出率。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对实验项目进行规范管理。实验项目管理实行实验卡片制,每门实验课均应填写实验项目卡。每个实验的卡片上应标明实验名称、面向专业、实验类别、每组人数、组数、实验时数,主要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以及材料消耗额等。各实验室主任要组织有关人员,在每学年初按照实验教学任务,核对实验项目卡,将要更改或新开的实验项目的内容及时更新、填报。

第二十九条 各实验室要按照学校实验室档案管理及信息上报的各项管理规定做好实验室的任务、实验教学、人员情况等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和归档保存等工作。

第三十条 每轮实验结束后,实验室要及时进行总结,不断改进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每学年末,各实验室要对照年度计划写出总结报告,并报实践教学中心备案。

第二节 对实验课教师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实验课教师应提前布置学生按实验指导书进行预习并书写预习报告。


实验课前,实验课教师要写好教案;实验技术人员应事先调整好仪器设备,准备好材料、工具,配制好药品、试件,检查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试做确认实验数据无误,以保证实验的正常进行。

对新开实验和本学期首开的实验,实验课教师必须按规定提前进行试做,以保证学生实验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第一次进实验室和预做实验时,由实验课教师负责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实验室安全制度》、实验室其他规章制度中的有关内容和有关实验课、实验成绩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实验前,实验课教师必须向学生扼要讲明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和操作方法,讲清重点、难点和注意事项,介绍事故的处理方法。

第三十四条 实验过程中,学生独立操作,实验教师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及时指出或纠正学生在操作中的错误,保证仪器设备及人身安全,严防事故发生。对于违反操作规程不听指导的学生要及时批评教育,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实验课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该实验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实验结束后,实验课教师要清点、检查实验仪器设备,认真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并令其重做。

第三节 对学生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实验前必须按规定书写预习报告,明确实验的目的和要求,了解实验的基本原理。

第三十七条 实验过程中,学生要听从实验课教师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仔细观察实验现象,认真做好实验记录,科学处理实验数据;要爱护公物,节约药品和材料;要保持实验室的安静整洁,自觉养成良好的实验习惯。

第三十八条 实验结束后,要按要求认真整理实验场地和实验台,经实验室教师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

第三十九条 实验结束后,学生应认真撰写并按时提交实验报告。

第四十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学生实验守则》、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损坏仪器设备或私拿公物。凡违章及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私拿公物者,应进行批评教育且照章赔偿,直至追查处分。

第四十一条 因故缺课的学生,必须事先请假,事后补做。具体补做时间由学生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安排,否则该次成绩按零分记录。

第四十二条 在实验课结束后,凡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均应认真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第五章 实验教学的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四十三条 实验课成绩考核是检查学生实验课程学习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实验课结束后,需组织学生进行实验课的考试或考查。

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课,要明确规定其成绩占该课程总成绩的比例,并在开课时向学生宣布。

第四十四条 实验课考核成绩应从学生平时实验操作、数据采集和处理、实验报告撰写及实验考试、考查等方面综合评定。

1.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必须单独考核,单独记分,考核形式应按实验教学计划进行。考核方法可根据不同层次实验采取多元化的方式进行。各实验项目的成绩应根据预习报告、实验操作及数据处理等综合情况计算,实验总成绩应根据平时成绩×70+期末考核成绩×30%进行评定。各教学学院可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并结合实验课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各门实验课的成绩评定细则

2.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原则上以考核为主。实验课成绩应按一定比例计入该课程的总成绩,各教学学院可参考实验课的学时在该课程的总学时中所占比例来确定其成绩比例。

3.凡无故缺课或迟到15分钟以上者,以旷课论处。学生在一学期内实验课旷课、请假缺课累计时数达考勤次数的1/3以上者;一学期内实验报告不交累计达1/3者;平时实验成绩有1/4不及格者,该实验课成绩以零分计算。

4.实验考核违纪、舞弊者,成绩按零分计。

5.独立设课的实验课成绩不及格者,应按学校规定重修。

6.非独立设课的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理论部分的期末考试。待补做实验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本课程的期末考试。

第四十五条 各教学学院或实验室应根据以上要求,制定相应的实验考试或考核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践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晋中学院实验课教师新开课、开新课申报审批表

2.晋中学院学年学期实验教学进表


一三年一月三十一

附件1

晋中学院实验课教师新开课、开新课申报审批表

基本条件

姓 名

实验室工作时间

所学专业

学 历

专业技术职称

基本条件是否符合

申报新开课、开新课名称

实验室名称

试讲(做)实验项目

试讲(做)时间

试讲(做)听课考核组意见

组长签(章):

年  月  日

教研室主任审核意见

实验室主任签(章):

年  月  日

教学学院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作为实验室工作档案留存


附件2

晋中学院学年学期

实 验 教 学 进 度 表

学院:专业:班级:________

实验课程名称:总学时数:________填表时间:_________

周次

实验项目

实验教学主要内容

学时数

备注

任课教师:__________ 实验室主任:___________ 教学学院负责人:___________        

说明:1.实验教学内容栏,请填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

    2.本表一式三份。实验室一份,教学学院一份,实践教学中心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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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351-3985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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