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1-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教学工作始终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为了适应教育规律和教学改革的需要,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应用型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要求,实现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教师应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开拓创新。

第三条 教师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教学工作,坚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要加强自身的品德修养,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养成良好的师德师风。

第四条 教师应系统地掌握高等教育教学规律,了解高等教育教育理论,不断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更新教学理念,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要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努力把握学科前沿,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第五条 教师应服从各项教学工作安排,积极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自觉地遵守学校教学工作的有关规定,按规定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应通过各种形式经常地、深入了解学生学习情况,树立为学生服务的思想,注意因材施教,并以严谨的教风、一丝不苟的精神对待每一堂课和每一个教学环节。

第二章 任课资格

第六条 承担课程教学的教师原则上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主讲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资格。对因教学工作需要但学历不达者,应由教学学院教学指导组,教学学院院长和教务处审查通过后方可执教主讲。

第七条 新教师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包括由学院或教学学院组织的岗前培训,以及由山西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的岗前培训;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青年教师课堂教学能力考核,通过培训、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任课。

第八条 新分配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经试讲合格后,可以不经过助教阶段直接上课;应届本科毕业生来学校任教,原则上需至少一年(含)以上的助教经历,经过试讲且效果良好,经教学学院认定合格后,可以承担一定量的课堂教学工作。教学学院必须安排优秀教师对新教师进行指导。

第九条 开设公共选修课的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讲师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对所开课程有一定的研究。

第十条 校内非教师系列人员兼课同样适用于上述规定和要求;外聘教师应具有中级(含)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含)以上学位,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原则上具有高校教师任职资格证,特殊专业或设计指导类课程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章 教师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教师的主要岗位职责如下:

1.做好教书育人工作。教师首先应该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办事,努力提高教学质量,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其次应该通过教学活动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的教育,言传身教,为人师表。

2.完成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讲授、辅导、答疑、作业批改(包括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及考试(考查)任务;负责检查辅导听课、备课、批改作业等教学环节的执行情况,严把质量关。

3.教师有参加和组织各种教研活动,进行教学交流,完善教学手段,促进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的义务和责任,要经常与所在教学学院以及相关教学学院进行教学信息的交流,共同解决在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负责选用或申请编写符合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教学大纲要求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案或讲义;根据学院教材征订的相关规定,配合教务处教材科完成有关教材的征订、补订工作。

5.做好相关课程(教学环节)的资料收集、教学文件的归档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6.主持或参与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考试(考查)工作,包括命题、监考、学生成绩评定、试卷分析、成绩分析以及成绩的报送等工作。

第十二条 助教岗位职责

1.根据学校规定,必须完成额定的教学工作任务和其他相关教学工作,承担相关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等辅助性工作,协助指导课堂讨论,经教学学院批准可协助指导学生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2.积极参与各种相关教研活动,参与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对所讲授的课程进行系统性听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在老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培养性试讲,通过试讲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可担任某些课程或某些章节的讲课工作。

3.系统了解所在学科的基本理论,逐步了解所在学科的最新成就和发展趋势,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

4.深入了解学生生活、学习和思想动态,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对学生学业进行有效指导。

第十三条 讲师岗位职责

1.根据学校规定,必须完成额定的教学工作任务和其他相关教学工作;承担一门或一门以上的课程授课工作,并完成相关课程的课堂讨论、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指导学生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工作。

2.积极参与各种相关教研活动,参与、完成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在教学中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积极参加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工作;辅助教授、副教授指导助教工作。

3.积极参加科研活动,紧跟所在学科最新成就和发展动态,努力从事与自己学科相关的社会服务工作。

4.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思想动态,在教学工作中对学生进行较为全面的思想政治教育;积极指导学生的实习、实践等社会活动。

第十四条 副教授岗位职责

1.根据学校规定,必须完成额定的教学工作任务和其他相关教学工作;聘期内,独立系统地承担两门或两门(职称)以上的课程授课工作,并完成相应的课堂讨论、社会实践、指导学生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工作。

2.组织或参加各种相关教研活动,指导或协助指导专业建设和实验室建设;根据教学大纲不断更新教学内容;主持或参与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编写、审议新教材、教学参考书;指导进修教师和年轻教师工作。

3.掌握本学科学术发展动态,主持或参与本学科科学技术研究。

4.关心学生和青年教师的学习、生活和思想动态,做好学生和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积极指导学生的实习、实践等社会活动。

第十五条 教授岗位职责

1.根据学校规定,必须完成额定的教学工作任务和其他相关教学工作;聘期内独立系统地承担两门或两门(职称)以上的本科生的课程授课工作,开设具有前沿性、边缘性的选修课、必修课或专题讲座,每学期至少做一次学术报告,引导师生开阔学术视野;完成相应的社会实践、指导学生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工作。

2.组织各种相关教研活动,指导专业建设和实验室建设;根据教育教学规律,不断改革、充实、更新教学内容;指导组织教育教学改革;主编、主审教材和主持教学法研究;指导青年教师进行教学科研工作。

3.科研方向长期而稳定,有自己独特的学术见解,主持科学研究项目,组织学术交流。

4.结合教学工作,全面关心和指导学生与青年教师的成长。

第四章 开课准备

第十六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教师进行教学的根本依据,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应认真研究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准确把握所任课程在本专业整个课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注意研究本课程与其他相关课程之间的逻辑关系,明确本课程教学目的与要求,全面了解教学内容、教学难点、教学重点。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应深入研究所授课程的教材,包括教科书、参考书、学生阅读书目等。各门课程的教材和讲义应具有思想性、科学性和先进性,对学生应具有适用性、启发性和针对性,并符合我校实际。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应根据教学大纲完成至少三分之一内容的教案。教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本次课的教学目的、主要内容、重点和难点、教学方法、教学步骤、各教学环节及其时间分配、教具的使用、作业及习题、课外阅读书目等。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应深入了解任课班级的具体情况,特别要了解学生的专业态度、知识构成、专业层次等可能影响教学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在开学前一周,根据所授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翔实地填写教学进度表,并经过相关教研室主任、教学学院院长、教学副院长审核。教学学院和教务处将据此检查教师教学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二十一条 课堂教学是整个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教学的主要形式,因此上好每一节课是每个教师光荣而神圣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及时了解学生的情况,加强与学生的联系;在上课时应注意对学生的管理,随时教育学生遵守课堂纪律,要敢于、善于维护良好的课堂秩序;要检查学生的到课情况,登记迟到、早退或缺课的学生,并报告学生所在教学学院。

第二十三条 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是:理论阐述完整准确,概念清晰明确,条例分明,逻辑性强;教学重点突出,教学难点分解到位;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紧跟所授课程所在学科的前沿发展动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第二十四条 教师在上课时应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的汉字,课堂语言力求准确、简练、清楚,板书工整,图文醒目,条理清楚,层次分明。鼓励在有条件的专业或班级使用双语教学。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自觉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教学方法和经验,积极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注重启发式教学,提高教学效果;积极参加相关教研活动,改进教学方法,探讨不同教学环节以及各科教学之间的关系,总结专业教学与全面育人有机结合的途径和方法;征求同行和学生对自己教学的意见,虚心学习,共同进步。

第二十六条 教师应该自觉提高教学艺术,教学环节安排合理科学,教学手段运用得当,讲授娴熟生动,精炼流畅,富有感染力,寓教于乐。

第二十七条 教师可以在满足教学大纲的前提下,阐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但不得讲述与课程无关的内容,不得根据个人兴趣随意增减课时,不得随意取舍或变动教学内容,更不得在课堂上宣扬反动、迷信、淫秽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以身作则,身教重于言教,要善于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的教育指导,包括政治思想、道德修养,专业素养、职业道德等。

第二十九条 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按照教学计划安排教学,注意教学进度,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教学进度,需提前向教研室和教学学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到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条 为保证良好、稳定的教学秩序,一般情况下,对已经排定的课程表不再更改,如确实需要调课、代课、停课、补课,需根据《晋中学院教师调课、代课、停课及补课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该严格遵守教学时间的规定,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

第三十二条 教师上课时应衣着得体,落落大方,不得从事与课堂教学无关的活动;上课前要将手机等无线通讯设备关闭或设置为静音状态,严禁在课堂上抽烟、打电话等。

第五章 实践教学

第三十三条 实践教学是与理论教学相关但又独立于理论教学的教学环节,对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创新精神等综合素质,培养应用型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习、见习、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等。

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根据实验课程教学大纲编写实验教学计划,填写实验教学进度表。

第三十五条 实验课前,教师应协同实验员一起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实验药品的效能,认真设计、准备实验,并预先试做实验,对学生在实验过程中易出差错的环节、步骤要反复测试,保证学生实验的顺利进行,必要时可以带领学生一起参与实验的准备过程,让学生全面感受实验的规范和严谨。

第三十六条 实验课前,教师要布置对实验的预习,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使学生明确实验的原理、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避免学生在实验进行时边看书边操作的现象。

第三十七条 教师指导学生进行实验时,应严格要求学生遵守操作规程,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实验仪器,仔细观察、测量、处理实验数据,科学分析实验结果,认真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同时要教育学生树立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发生。

第三十八条 实验结束后,教师要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认真批改,对不合要求、数据不全或有抄袭者,应令其重做。教师和实验员要及时填写实验数据,认真总结。

第三十九条 教师要认真研究实验教学改革,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提倡实验教学与科研课题相结合。

第四十条 实验课的考核一般实行结构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实验成绩和实验操作的考核成绩等。

第四十一条 实习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途径。指导教师要根据实习目标,制定实习大纲或实习方案,内容应包括实习目的、要求、实习内容、形式、方法、地点、经费预算等。

第四十二条 实习前,指导教师应先到实习地点了解和熟悉情况,做好准备工作。实习中,指导老师要加强对学生的指导,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安全等,要根据实习计划,认真组织好各种实习活动,并及时督促检查学生的实习活动。同时,要注意与实习单位的协调,及时向实习单位通报情况,接受实习单位的领导,争取实习单位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十三条 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要认真做好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写出完整的实习总结报告。

第四十四条 在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中,教师应指导学生客观分析社会现象,增长阅历,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第六章 辅导与作业批改

第四十五条 辅导是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环节,其目的在于了解学生接受情况,解答学生疑难问题,加深学生对课堂内容的理解,指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

第四十六条 教师应认真准备,定时、定点做好学生的辅导工作。辅导一般以个别辅导为主,对共性问题可以集中辅导。辅导时要因材施教,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对基础较差的学生要热情鼓励,耐心细致。

第四十七条 作业的布置和检查是巩固课堂教学效果,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安排,按时布置和批改作业,文科课程布置和批改一学期一般不少于三次,理科不少于五次。

第四十八条 教师批改作业要及时、认真、细致,要以评语的形式指出作业中的突出优点、独到之处,对错误之处要督促学生改正;对态度不端正、字迹潦草、不合要求的作业要令其重做;对有抄袭行为的学生,要严肃批评,令其补做。作业批改后应在课堂上进行有针对性的讲评。

第四十九条 教师应把学生平时完成作业的情况,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纳入期末考核成绩。

第七章 考核工作

第五十条 所有教学计划内开设的课程都应该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查由各学院自行安排,提前一周进行,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一条 教师应根据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考试方式对本门课程进行考核,考试以闭卷方式为主,考查可以采用闭卷、开卷、口试、撰写学期论文等方式。

第五十二条 教师命题要按照《晋中学院考试管理工作规定(试行)》(院字[2008]53号)拟出A、B两份平行等价试卷及标准答案。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考核学生对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同时考核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有一定比例的应用性知识能力的考题。

第五十三条 各专业同一年级同一门课程,应由教研室统一命题,统一考试。考试原则上实行教考分离。各专业主干课要逐步建立试题库,已经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应采用试题库进行考试,同一份试题三年内要避免重复使用。考题均应经相关教研室主任审核,并由教学学院院长或教学副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复习备考期间,教师不得以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等方式暗示考试内容或泄露考题。

第五十五条 监考教师应该严格按照《晋中学院考试管理工作规定(试行)》(院字[2008]53号)中考场组织和质量监控的规定执行考试纪律。考试舞弊现象一经发现应立即制止,并及时报教学学院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试卷的装订、评阅以及成绩的登记、报回、公布、复查、评价应严格按照《晋中学院考试管理工作规定(试行)》(院字[2008]5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毕业论文(设计)

第五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对学生进行专业综合训练和科研方法初步训练的重要环节,对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有重要意义。

第五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讲师以上(含讲师,包括有经验的实验室工程师)职称,应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科研水平。每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数量原则上文科应控制在3-8人,理工科应不超过6人。

第五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根据专业特点和学生的兴趣、特长确定,选题既要符合本专业基本理论、基本内容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又要密切联系实际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指导教师应引导学生在实验、实践、社会调查的基础上完成毕业论文(设计)。

第六十条 指导教师应严格遵守《晋中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定(试行)》(毕业论文[2006]第5号)有关规定,认真审定学生的选题,做好开题工作;在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过程中,要经常注意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质量,鼓励学生的创新精神,培养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对学生进行科研方法和学术品德的教育;要认真评阅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六十条 教师有权利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获得各种奖励。

第六十一条 凡没有达到晋中学院教师应该具备的条件者,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凡违反晋中学院教学纪律者,按《晋中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院字[2011]58号)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范由晋中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Copyright © 2024.晋中学院教务部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华街199号  联系电话:0351-3985582   邮编:030619   传真号码:0351-3985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