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讨论稿)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籍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当持《晋中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新生,应当事先向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学校将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

(一)对因身心状况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并由校卫生所复查属实的;

(二)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因身心状况保留入学资格的,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从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相关手续。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的,应当在下一年新生报到入学时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经校卫生所复查属实,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准许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第九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经校卫生所复查属实,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八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条学生入学经复查合格后,应当登录教务系统核对本人考生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照片、生源所在地等信息,应当与《高考报名登记表》所填的信息一致,并按照国家规定认真核对中国学信网的注册信息。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由二级学院负责办理学生注册手续。

(一)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和相关手续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还应当出示缴费收据;

(二)因故不能按时到校的学生,应当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请假期满返校后应当及时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三)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应当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暂缓注册的书面申请,由二级学院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认为理由正当的,可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四)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通过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五)开学后两周内无故不办理注册手续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六)各二级学院须将学生报到、注册、请假、迟到、旷课情况在教务系统中如实记载,教务处视情况做出学籍异动处理;

(七)学生未经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

第三章学制与课程修读

第十二条普通全日制本科的学制为四年。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一般为六年;休学创业或应征入伍的学生,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八年。专科起点本科的学制为两年。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一般为四年;休学创业或应征入伍的学生,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六年。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活动。

第十四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因体残、体弱等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可以申请修读体育保健课。

学生申请修读体育保健课,应当在每学期选课前填写《晋中学院学生体育保健课申请(审批)表》,并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校卫生所核准不宜参加剧烈运动的,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大学体育部可安排参加体育保健课的学习。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含学校选派留学生)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类别、成绩及学分,经二级学院及教务处审核后予以认定并转换。

第十六条课程免修

(一)学生因学籍异动前或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已取得某门课程成绩,且成绩合格,可以申请该门课程的免修。课程免修按照以下原则审批:

1.课程名称、内容、性质、学分、考核方式等完全相同的课程;

2.名称和内容相同的课程,必修课程可以免修选修课程;

3.课程名称相近、内容相同的课程,课时多或者学分高的课程,可以免修课时少或学分低的课程。

(二)学生申请课程免修,应当在每学期选课前填写《晋中学院学生课程免修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和课程所属教学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七条课程补修

(一)因学籍异动等原因,学生本人以前未修读过的,或者虽曾修读过但未达到免修条件的,应当补修该门课程;

(二)课程补修,原则上由二级学院安排学生跟班补修;

(三)补修课程的成绩按照考试所取得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课程重修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课程重修:

1.课程考核不合格,经补考后仍不合格的课程;

2.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3.有实验要求的理论课程未完成规定实验的。

(二)学生申请课程的重修,本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教务网络管理系统进行重修报名,教务处审核后将重修报名情况反馈至二级学院;

(三)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课程不合格应当重新学习而本人不申请重新学习的,视为自动放弃修读机会;

(四)课程重新学习成绩合格的按60分记载,均录入教务系统,并加注“重修”字样。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晋中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每学期学校规定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的考核。考核成绩录入教务系统,需打印《晋中学院学生学期成绩[原始]》一式两份,一份交教务科,一份由二级学院留存。

第二十一条课程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考核方式根据各学期教学计划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课程考核成绩的记载采用百分制。

第二十三条我校以学分计算学生的学习量,以绩点来衡量学习质量,以平均学分绩点来监控学习过程。

(一)课程学分,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执行;

(二)课程成绩绩点、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1.课程成绩绩点:

课程成绩绩点折算方法:95≤成绩≤100分,成绩绩点为4.590≤成绩<95分,成绩绩点为4.085≤成绩<90分,成绩绩点为3.580≤成绩<85分,成绩绩点为3.075≤成绩<80分,成绩绩点为2.570≤成绩<75分,成绩绩点为2.065≤成绩<70分,成绩绩点为1.560≤成绩<65分,成绩绩点为1.0;成绩<60分,成绩绩点为0;补考成绩达60分或60分以上,成绩绩点为1.0

五级制成绩绩点折算方法:优秀折合成绩绩点为4.5;良好折合成绩绩点为3.5;中等折合成绩绩点为2.5;及格折合成绩绩点为1.5;不及格成绩绩点为0

2.学分绩点:每门课程学分绩点=该门课程学分×该门课程成绩绩点;

3.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每门课程学分绩点/∑每门课程学分。

第二十四条课程成绩评定

课程考核成绩按照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所占比例折算后累加,形成最终成绩。最终成绩的评定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比例为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的学习态度、考勤、完成作业、实验或者实习(见习)、课堂讨论以及期中考试成绩等进行评定;

(二)考查课程成绩可以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考核成绩等情况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各占50%

(三)各二级院根据专业课程的特点,不能按规定比例评定成绩的,需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五条考核成绩一旦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学生如果对成绩有异议,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复查:

(一)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学生填写《晋中学院学生成绩复查申请(审批)表》,交课程所属教学单位申请成绩复查;

(二)课程所属教学单位接到申请表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教研室主任和两名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复查小组,对原成绩进行复查;

(三)经复查小组认定须修正成绩的,复查小组通知任课教师,由任课教师填写《晋中学院成绩修改审核表》,交课程所属教学单位审核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予以更正;

(四)学生如果在开学一周内未提出复查申请,视为其对成绩表示认同,之后任何人不得改动。

第二十六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参加“体育保健课”学习的学生,学期末进行考核,其成绩最高只能记60分,登记成绩时注明“保健”字样。

第二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缓考与缺考

(一)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期末考试时,应当由本人在考试前一周填写《晋中学院学生缓考申请(审批)表》,经任课教师签字、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并备案,方可缓考。因病申请缓考者须提供学校指定医院和校卫生所有关证明;

(二)经批准缓考的课程,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三)缓考申请未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视为缺考。

第二十九条课程补考

课程补考分为常规补考和毕业总补考。常规补考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第二周到第三周进行,毕业总补考一般安排在毕业当年的五月份进行。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加课程的常规补考:

1.课程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

2.批准缓考的。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加课程的毕业总补考:

1.重修课程考试仍不合格;

2.缺考、考试违规的学生本人能认识错误,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可以参加毕业总补考;

3.结业生申请返校补考的。

(三)学生参加补考成绩合格,按60分记载;成绩不合格的,按实际成绩记载。补考成绩须注明“补考”字样;

(四)学生在毕业学期所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参加毕业总补考;

(五)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者,由本人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参加下一届毕业论文(设计)环节。

公共选修课不及格者,成绩不予记载,重新选修其它公共选修课程。

第三十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考试管理规定。凡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记,并在相应栏内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作弊的取消该门课程的常规补考机会,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升级、跳级与留级、降级

第三十一条学生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学完本学年规定的课程,成绩考核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三十二条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允许申请跳级:

(一)已学完的全部课程平均绩点4.00以上;

(二)思想品德考核鉴定成绩达到优秀水平;

(三)身体健康。

对于符合跳级条件申请跳级的学生,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核。考核课程为上一年级已开设过但本年级未开设的五至七门主要课程。平均绩点达到3.00以上者,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允许跳级。跳级学生在教务处办理跳级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或连续两个学期不及格课程学分达18学分,应予留级。留级学生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没有同一专业时,可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学生留、降级,应由二级学院递交《晋中学院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三十四条各二级学院须对跳级、留级和降级的学生,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名单,报教务处核准。教务处按学校规定发文,并及时送至学生处、计财处和各二级学院等有关部门,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在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校卫生所核实,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学生留、降级或复学后,下一年级原专业未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优先考虑)。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年或超过两学年的;

(二)已转过专业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某些特殊的学科专业(如艺术、体育、高水平运动员等以特殊形式招生录取的)等转入其他专业者;

(五)对口升学、专科(高职)升入本科的;

(六)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七)其他招生录取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第三十七条转专业工作本着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进行。各专业接收的转专业学生数量一般不超过当年专业招生总数的5%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拟转入专业的相应考试。

第三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考生类别属于对口升学、专科(高职)升入本科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十条转入我校学生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学校签署意见的《晋中学院转学申请表》;

(二)省级招生部门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

(三)课程成绩单;

(四)在校表现鉴定书;

(五)指定医院的诊断书;

(六)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截图(由公示部门出具) 。

第四十一条转出我校学生须按转入学校的要求提供材料。

第四十二条  转学按下列程序和规定办理:

(一)由其他学校申请转入我校者,在接到转出学校签署意见的第四十条所列材料后,由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由我校申请转入其他学校者,学生出具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同意,填写《晋中学院转学申请表》后,由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

(二)我校同意转入的学生,应当由转出学校通过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提交转学申请;我校同意转出的学生,经二级学院同意,由教务处公示后,通过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把有关信息传至转入学校。

(三)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四)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未经批准转学或者转专业的学生,不得脱离原二级学院原专业的教学活动。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校卫生所复查,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女生达到结婚生育年龄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

(三)自费出国留学的;

(四)经学校批准创业或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

第四十五条学生休学一次一般为1年,累计不得超过2(经学校批准创业或应征入伍者除外)

第四十六条 休学和保留学籍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休学学生按规定办理休学离校手续,保留学籍。经学校批准应征入伍者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自费出国留学者保留学籍1年(学校选派出国交流者除外);

(二) 对户口在学校的休学学生,其户口不迁出学校;

(三) 休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 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或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填写《晋中学院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经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十七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应当在学期开学初填写《晋中学院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附带学校指定医院和校卫生所的健康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复学,经二级学院批准,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复学学生应编入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下一年级原专业未招生,可安排相近专业学习;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八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发生的一切行为与责任,由本人承担。

第八章退学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退学处理 :

(一)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总学分累计达32学分及以上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开学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三)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经校卫生所核实,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按学校规定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当及时提出退学学生名单,经教务处报校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二)教务处根据校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的决定,下达学生退学文件;

(三)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接到退学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学生退学决定通知学生,并向学生家长通报;

(四)退学的学生,应当到教务处领取《晋中学院学生退学通知单》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五)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六)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退学的,由家长、监护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负责领回;

(七)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八)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诉。

第九章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一条学生毕业前,其所在二级学院应当进行毕业资格审查,提出毕业和结业学生名单,并填写毕业资格审查表,报教务处审批。

第五十二条 凡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在我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五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应当随当届毕业生离校。

第五十五条结业的学生,离校后一年内可以申请总补考,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七条学生学士学位的授予按《晋中学院学年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五十八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一条换发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

第六十二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一律不予补发。可以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自2017 9 1日起施行。原《晋中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晋中学院

2017630

Copyright © 2024.晋中学院教务部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华街199号  联系电话:0351-3985582   邮编:030619   传真号码:0351-3985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