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学院学年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01

院教字[2017] 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九个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委员若干人,任期二至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具有副高职称及以上职称的校级领导担任,副主席由主管教学和科研的校级领导担任,成员一般从各学院和教学、科研、学生主管部门中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人员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报山西省学位办批准。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办理学位评定授予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设主席、副主席各一人。各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组成人员由各学院领导和专业主干课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二)审查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

(四)做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争议;

(六)负责与学位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查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环节的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

(二)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并做出必要的说明;

(三)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建议及处理意见;

(四)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第三章学士学位获得者应具备的条件及有关规定

第八条凡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我校学习并达到授予学士学位要求条件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学校学位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第九条本科生在学期间,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取得毕业资格,且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0及以上,经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和表决,授予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学位的时间与获得毕业证书的时间一致。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在获得学位过程中,有学术不端、作伪造假的行为,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决定,可以不同意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已授予学位。

第十一条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做到有据可查,各学院须建立学士学位档案,完整保存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对确认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召开会议作出撤销所授予学位的决定,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对有关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按照晋中学院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授予学士学位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全部课程学习的成绩、毕业鉴定和综合考评材料,并根据本细则分别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和理由,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分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其材料进行复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复核结果进行审议和表决。表决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决议必须在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参会,半数及以上参会委员表决通过的情况下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六月、九月召开学位评定会议,闭会期间,不再受理有关申请学位事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晋中学院学年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院教字[2015]29号)废止。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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